【罪成判囚】涉警署外非法集結兼藏鐳射筆 工程助理認罪判監140天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8/12 13:14

最後更新: 2022/08/1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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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2019年9月有人發起「反極權大遊行」,入夜後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一帶集結,6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和襲警等5罪。藏有鐳射筆的25歲男工程助理早前承認1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在另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屬加刑因素,判囚140日。

25歲被告岑子軒,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於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一帶和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被告黃家偉(30歲,送貨員)被控同日在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原定今日判刑。惟庭上透露他正接受隔離,未能出庭,押後至8月19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有悔意,因案失去喜愛的工作,無法支持家中經濟,亦延誤與女友的婚期,女友有焦慮症,視被告為精神支柱。被告的公司願在他獲釋後繼續聘用他。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雖然被告初犯背景良好,但判刑須反映阻嚇性,防止他人仿效,以18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違反另案的警署保釋犯下本案,需加刑30日,認罪終減至140日監禁。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日前就另一宗反修例案件被判監5個月,因應量刑整體性,酌情將本案的15日刑期與另案同期執行,即加監125日。

案情指,當晚10時許,旺角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警方不斷警告示威者離開不果,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和叫嚷,約11時有示威者在警署對出行車路縱火,示威者仍未散去,警方於11時29分宣布現場有非法集結並展開掃盪。黃的斜孭袋被搜出口罩、索帶和士巴拿等物品。岑則被搜出急救用品和1枝鐳射筆,鐳射筆為第4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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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